欧阳修
(一)文言文阅读(本题共5小题,22分)
阅读下面的文言文,完成11~14小题。
臣伏见朝廷新制,俵散①青苗钱以来,中外之议,皆称不便,多乞寝罢,至今未蒙省察。臣以老病昏忘,虽不能究述利害,苟有所见,其敢不言?臣今有起请事件,谨具画一如后:
臣窃见议者言青苗钱取利于民为非而朝廷深恶其说至烦圣慈命有司具述本末委曲申谕中外,以朝廷本为惠民之意。然告谕之后,缙绅之士,论议益多。至于田野之民蠢然,固不知周官泉府②为何物,但见官中放债,每钱一百文要二十文利尔。是以申告虽烦,而莫能谕也。臣亦以谓等是取利,不许取三分,而许取二分,此孟子所谓以五十步笑百步者。以臣愚见,必欲使天下晓然知取利非朝廷本意,则乞除去二分之息,但令只纳元数本钱,如此,始是不取利矣。盖二分之息,以为所得多耶?固不可多取于民;所得不多耶?则小利又何足顾,何必以此上累圣政?
臣检详元降指挥③,如灾伤及五分已上,则夏料青苗钱令于秋料送纳,秋料于次年夏料送纳。臣窃谓年岁丰凶,固不可定,其间丰年常少,而凶岁常多。今所降指挥,盖只言偶然一料灾伤尔。若连遇三两料水旱,则青苗钱积压拖欠数多。若才遇丰熟,却须一并催纳,则农民永无丰岁矣。至于中小熟之年,不该得灾伤分数,合于本料送纳者,或人户无力,或顽猾拖延,本料尚未送纳了当,若令又请次料合命俵钱数,则积压转多,必难催索。臣今欲乞人户遇灾伤,本料未曾送纳者,及人户无力或顽猾拖延不纳者,并更不支俵与次料钱。如此,则人户免积压拖欠,州县免鞭扑催驱,官钱免积久失陷。
臣窃闻议者多以抑配人户④为患,所以朝廷屡降指挥,丁宁约束州县官吏,不得抑配百姓。然诸路各有提举、管勾等官,往来催促,必须尽钱俵散而后止。由是言之,朝廷虽指挥州县不得抑逼百姓请钱,而提举等官又却催促尽数散俵,故提举等官以不能催促尽数散俵为失职,州县之吏亦以俵钱不尽为弛慢不才。上下不得不递相督责者,势使之然,各不获已也。由是言之,理难独责州县抑配矣。以臣愚见,欲乞先罢提举、管勾等官,不令催督,然后可以责州县不得抑配。其所俵钱,取民情愿,专委州县随多少散之,不得须要尽数,亦不必须要阖县之民户户尽请。如此,则自然无抑配之患矣。
( 选自欧阳修《欧阳文忠集》)
[注]①俵散:发放。②周官泉府:周代掌管财务以及货物流通等事的部门。③指挥:政令。④抑配人户:按户头摊派。
10.文中画波浪线的部分有三处需要断句,请用铅笔将答题卡上相应位置的答案标号涂黑。(3分)
臣窃见议者A言青苗钱B取利于民C为非D而朝廷深恶其说E至烦F圣慈命有司G具述本末委曲H申谕中外
11.下列对文本中加点的词语及相关内容的解说,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伏,敬辞,古代多用于臣对君奏言,与“伏惟圣朝以孝治天下”的“伏”意思相同。
B.以,因为,介词,与《烛之武退秦师》“以其无礼于晋”中的“以”用法不同。
C.理,按照情理,名词用作状语,与《六国论》“理固宜然”中的“理”用法相同。
D.委,委托,与《归去来兮辞(并序)》“曷不委心任去留”中的“委”意思相同。
12.下列对文本有关内容的概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欧阳修认为,青苗法实施以来,朝廷内外皆称不便,请求废止,但未得到皇帝的认真审察。于是直言进谏,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见解。
B.欧阳修指出,如果认为二分利息太多,那就不应向百姓索取;如果认为并不算多,就不应因这点小利给朝廷增添麻烦。
C.原政令规定偶然一年遇到灾情,就可以延缓补交利息,但欧阳修认为若连续两三年都有灾情,那么拖欠之款就会越积越多。
D.欧阳修指出,在政策实施中,有些提举、管勾等把不能催促全额发放看成失职,有些州县官吏把发放不尽看成能力不足,导致摊派成患。
13.把文本中画横线的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8分)
(1)臣窃谓年岁丰凶,固不可定,其间丰年常少,而凶岁常多。(4分)
(2)上下不得不递相督责者,势使之然,各不获已也。(4分)
14.针对“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欧阳修提出了哪些改进意见?请简要概括。(5分)
答案:
10.DEH
11.D 解析:“曷不委心任去留”中的“委”是顺从的意思。
12.C 解析:“原政令规定偶然一年遇到灾情”错。
13.(1)臣私下认为年成的好坏本来是没有一定的,这期间丰收的年成往往是比较少的,而受灾歉收的年成往往是比较多的。
(本题共4分,“窃”“固”“凶岁”各1分,整体大意1分)
(2)上下官员不得不互相督促责难,是形势让他们这样,谁都不得已啊。
(本题共4分,“递相”、“然”、判断句各1分,整体大意1分)
14.①免除二分利息,只要求百姓归还本钱即可;(1分)
②在本季因各种原因没有能力缴纳利息的,不再发放下一季应该发放的青苗钱;(2分)
③废止各路提举、管勾等官员催逼督责青苗钱的职责,按照百姓需要灵活发放青苗钱,不再平均摊派。(2分)
(本题共5分。意思对即可)
【参考译文】
臣见到朝廷推行新的法令,发放青苗钱款以来,朝廷内外的议论,都说此法并没有便民,不少人请求尽快将此法废除,至今还没有得到陛下的认真审度。臣因为年纪太大疾病缠身导致精神昏聩健忘,虽然不能深究其中的利与害,但偶尔有些见解,怎敢闭口不言?臣如今有些奏请之事,谨详细地一一书写在下:
臣私下见议论新法的人说发放青苗钱取利于民是不对的,而朝廷对这种言论非常反感,以至于麻烦陛下亲自命相关部门讲述青苗法的形成过程和推行此法的利与害,并将其公布于朝廷内外,来说明朝廷原本是为了给民众恩惠的初衷。然而圣命传出之后,朝廷官员们的议论反倒有增无减。乃至于田野间的农民也懵懵懂懂地开始议论,他们本不清楚周官泉府是什么部门,只看到官府在向百姓放债时,每一百文钱里要收取二十文的利息而已。因此,虽然命令一发再发,也无法使民众懂得其中的道理。臣也认为一样都是征收利息,不允许征收三分之利,而允许征收二分利息,这正是孟子所说的“五十步笑百步”。以臣不成熟的见解,一定要让天下万民真正觉得征收利息并不是朝廷的本意,那就要把二分的利免除掉,只要求他们把本钱还给官府,这样做才是真正的不征收利息。这二分的利息,如果认为的确是太多了,那本就不能过多地向百姓索取;如果认为并不算多,那么这点小利又值得贪图什么,何必因为这而给圣明的朝廷增添麻烦呢?
臣翻阅并查检了当初颁下的圣命,其中说如果遇到天灾受损庄稼伤到五成以上,那么夏季当缴纳的青苗利息钱可以推迟到秋季再缴纳,秋季应该缴纳的利息则推迟到次年的夏季再缴纳。臣私下认为年成的好坏本来是没有一定的,这期间丰收的年成往往是比较少的,而受灾歉收的年成往往是比较多的。如今颁布的政令,却只说到偶然一次灾害应该缴纳的利息而已。如果一连遭遇两三年的水旱之灾,就会造成青苗利息积压拖欠越来越多。如果刚刚遇到一个丰收之年,就要让农民将所欠利息全数缴纳,那么农民将永远也不可能再有丰年了。到了中等或是略有收成的年成,也不应该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归并到当年应该缴纳的利息当中一并收取,再有比如某户劳动力不足,或者是不本分故意拖延缴纳,当年的利息尚未缴纳完毕,如果再让他们申请下一季应该领取的青苗钱,所欠利息就会越积越多,肯定是难以催要了。臣如今请求如果民户真的遇到灾害,本季没有能力缴纳利息的,以及民户因劳动力不足或者是故意拖延缴纳的,都不再发放下一季应该发放的青苗钱。这样一来,能使民户避免积压拖欠,州县衙门也免得对拖欠人鞭抽棍打不住地督促,官府的钱也能避免拖得太久索要不回来。
臣私下听说议论新法的人大多认为按户头摊派发放青苗钱有害无益,所以朝廷多次颁布政令,反复叮嘱和约束州县里的官吏,不准按户平均摊派。然而各路都有提举官、管勾官到处催促督责,务必让州县将青苗钱都发放完为止。从这种情况来看,朝廷虽然约束州县官员不准强迫百姓接受官府发放的青苗钱,而提举、管勾等官员却又在极力催促全额发放,原因是提举、管勾等官员把不能催促全额发放看成是失职,州县官吏也把发放不尽看做是废弛公事缺乏才能。上下官员不得不互相督促责难,是形势让他们这样,谁都不得已啊。根据这些情况来分析,按照情理的确难以只批评州县官员平均摊派了。以臣不成熟的见解,希望能先废止各路提举、管勾等官员催逼督责青苗钱的职责,然后再要求州县官员不准平均摊派。官府发放的青苗钱,要根据老百姓自己的意愿,专门委托州县官员根据需要量的多少灵活发放,不准强迫人人都必须领取,也不必强调全县所有人户必须每户申领。这样一来,自然就不会再出现强迫每户必须申领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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